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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商品頁寫的算不算數?消保法第 22 條:業者對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很多人以為廣告是宣傳、契約才算數。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的規定正好相反。這篇逐字引出條文,說明廣告在什麼時候會變成契約內容、媒體要不要負責,以及你該保留哪些證據。

先講結論:商品頁上的宣稱不是「參考」,它是你買到的東西的一部分。法律明文寫了。

條文原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這兩句話值得逐字讀。

第一句的關鍵是「不得低於」。 它的意思不是「廣告要跟契約一致」,而是當廣告講得比契約好時,以廣告為準。所以業者不能靠「訂購頁的小字寫得比較保守」來脫身。

第二句的關鍵是「契約成立後」。 廣告在成交那一刻被吸進契約裡,成為業者要履行的內容。這也是為什麼「下單前截圖」這個動作這麼重要——你不是在蒐集吵架的材料,你是在保存契約內容的證據。

三條相關的條文,一起記

消保法第 23 條(媒體也有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行政責任)**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第 2 項並列出這些事項包括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同條後段還把責任延伸出去: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設計引人錯誤之廣告、廣告媒體業明知或可得而知仍予刊載、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者,都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中薦證者若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阿莫挑刺:最後這一段就是「業配」的法律位置。找網紅推薦不是免責的方式,推薦的人自己也在責任鏈上。你在判斷一則開箱文可不可信時,可以先問一句:這個人講的是他親身量到的,還是廠商給他的文案? 條文裡「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這幾個字,正是薦證的定義。

兩條路:行政責任 vs 你的賠償

這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分清楚才知道要找誰。

第一條路是行政責任。 廣告不實由公平會處理,依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但罰鍰進國庫,不會退給你

第二條路才是你的錢。 依消保法主張業者未履行廣告內容、要求解約或賠償,或在通訊交易的七日期間內直接依消保法第 19 條解除契約——這條路才會讓錢回到你的帳戶。

皮米算盤:所以看到「某某公司被罰了」的新聞,先不要以為自己會拿到補償。檢舉是為了讓市場乾淨,退錢要靠自己另外主張。 兩件事分開做。

你該保留的三樣東西

  1. 商品頁完整截圖(含標題、規格表、宣稱句、日期)。網頁會改,截圖不會。
  2. 訂單與付款紀錄(證明契約成立時間,第 22 條第 2 項的「契約成立後」由此起算)。
  3. 業者的回覆紀錄(客服對話、電子郵件)。依消保法第 43 條,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這十五日要從哪天算,靠這份紀錄。

一句話

廣告不是宣傳,是承諾。條文寫的是「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所以你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在下單那一刻把廣告的樣子留下來。

延伸閱讀:同一原則的實例,看廣告內容就是承諾產地寫錯被罰的那件案子;要走申訴流程,看申訴十五日與消保官


查核日期:2026-09-11

資料來源(官方一手頁面,查核當日實測可讀):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43 條(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2 條(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說明:本文引用之條文文字逐字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本站非法律諮詢服務,個案請洽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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