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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七天從哪一天開始算?賣家沒告知退貨方式,時鐘會重新計時

七天解除權的起算點不一定是收到貨那天。消保法規定業者未提供解除契約資訊時,七日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超過四個月解除權消滅;網購資訊還必須可完整查閱、儲存。

「七天鑑賞期」大家都知道,但真正吵起來的通常不是「有沒有七天」,而是七天從哪一天開始算。這一題法律寫得比多數人以為的細。

法律原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拆開來看:

第一,原則是「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第二,如果業者沒告知你怎麼解約,時鐘會重算。 條文講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是第 18 條要求業者提供的資訊之一: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業者沒提供這項資訊,七日就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也就是你其實還沒開始倒數。

第三,但有天花板:四個月。 條文明訂逾四個月解除權消滅,所以不是無限延長。

第四,只要你在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 重點是你發出的時間,不是業者收到或同意的時間。這一條很重要:不要等對方回覆才行動。

網購還有一條:資訊要能查閱、能儲存

第 18 條同時規定業者要以清楚易懂的文句、書面提供多項資訊(業者名稱與聯絡方式、商品內容與對價付款交付方式、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有沒有排除解除權、申訴受理方式),並且:

「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

所以「規則只寫在某個會消失的活動頁」「只在客服口頭說明」都不符合這個要求。

誰該注意

  • 預購、分批出貨、要安裝才算完成的商品:起算點常有爭議,收貨日與可使用日不一定同一天。
  • 買的是空氣清淨機、淨水器這類要裝濾網、要安裝的品項:先確認安裝完成前後的責任怎麼算,選購重點可先看空氣清淨機怎麼選
  • 商品頁完全找不到退貨說明的人:這正是七日重新起算的情境,但別忘了四個月上限。
  • 習慣先私訊問客服再決定的人:私訊不等於「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要講清楚是要解除契約。

怎麼做

  1. 收貨當天拍照存證,並記下日期。
  2. 把商品頁的退貨說明整頁存下來(含網址與日期)。 業者要提供可完整查閱、儲存的資訊,你就把它存起來。
  3. 要退就明確發出書面通知,並保留寄出證明。 條文寫的是「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4. 不要拖到接近四個月才處理。 上限存在,而且舉證會越來越難。
  5. 先確認你的商品有沒有落在排除清單裡,七種例外見網購七天不是試用期

一句話:七天的起點是「業者有沒有好好告訴你怎麼退」,沒告知就從告知的次日起算,但最多四個月。


實查:2026-09-07

資料來源(引號內為法規原文,實查當日 HTTP 200 可讀):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J0170001

說明:本文只引法條原文與其字面意義,個案的起算點認定仍須看實際交付與告知情形,必要時可洽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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